解析:
在夫妻间实行分居超过两年后,若对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下是常见且有效的证据类型:
首先,一方在分居期间所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双方签署的关于分居事宜的书面协议;
再次,由当地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开具的分居证明文件;
此外,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明确反映出因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这一事实的相关材料;
最后,证人证言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例如邻居、朋友等了解分居情况的第三方人士的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