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您决定进行诉讼以变更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实对方存在对年幼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害的情形,例如严重的身体疾患、不当的生活习惯、甚至是对儿童的虐待等等。或者,也可以证明您自身的抚养能力已经获得了重大的提升,从而使您能够为孩子创造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在此过程中,您需要积极地搜集各类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对方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您个人收入增长或居住环境改善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等。
最后,您需要将这些准备工作整理成册并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便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