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取得保释之后进行的判决环节,被告人通常需要亲自出席。该环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对于被告人而言,亲自出席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判决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若被告人未能亲自出席,则有可能被视为主动放弃部分应有的权利,从而对自身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