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日前进行财产保全协议须遵循以下要素:首要原则为,明确且详尽地列举出所需要保全之财产的类别及其详细列表,此项内容覆盖范围广阔,囊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以及储蓄存款等各项资产项目。接下来需注明提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所在,例如防止对方恶意逃避或隐藏财产等不当行为。随后,描述施行保全手段的细节之处,比如冻结账户、查封不动产等合法渠道手段。最终,严格确定双方于财产保全措施实施阶段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