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诉诸离婚诉讼而法院不予批准,首要任务便是剖析法院未予认可的缘由。有可能证据尚未足以证实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抑或是存在其它未能满足离婚条件的状况。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六个月期限内,可再次提出申诉。在此期间,应尽全力搜集更多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确凿证据,例如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存在婚外情行为、长期分居等相关证据。
同时,也需关注双方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等事宜,做好全面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