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之时夫妻各类债权与债务之处理,往往依照如下原则进行明确划分:
1.合作债务须由夫妇二人共同负担,而共同享有债权亦由二者共同享有;
2.若是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自承担。例如,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一般被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若某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产生的债务,则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结合债务的成因、使用目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