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告收到另一半的离婚申述之后,尽管您依然保留着另行发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并无此必要性。原因在于,一旦有一方向法庭提出了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将会对此起婚姻关系进行深度审查并作出裁决。
然而,若您在此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全新的且独立于已有诉讼的主张或证据,例如对方可能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等行为,那么您完全有权向法院提交这些新发现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