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第二次诉讼期间,倘若被告接获传票通知后无合理缘由而未出庭应诉,法庭往往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缺席审判。
然而,裁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最终决定权并非仅局限于此,还需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否充分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若证据确凿且充分,法庭有可能据此做出离婚的判决;反之,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可能无法得到离婚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