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定恶意透支行为是否构成本类型的诈骗罪时,需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综合考虑:
首先,持卡人须存在过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
其次,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款后已过去三个月之久却仍未如期偿还贷款;
再者,透支之后,该借款人采取逃匿、更改联络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促其还款的行为;
第四点,借款人可能会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以逃避债务;
第五点,利用所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一点,即其他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且拒绝归还的行为。以上六大要素均需被纳入考量范围,以便准确地判断恶意透支型诈骗罪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