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法院审理程序中,寻求离婚的当事人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首先,必须证实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包括存在诸如重婚行为、与第三者共同居住、家庭暴力事件、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或遗弃等极端情况;
其次,由于情感隔阂而导致的长期分居满两年以上;
再者就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最后,即使经过法院的判定未予批准婚姻结束,但若在随后的日子里双方仍旧持续了满一年的分居生活,并且其中一方向法庭再度提出离婚申请,也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总的来说,在此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就是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确实无法继续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