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期间发生的外遇行为,从法律层面而言,其本身并不直接地对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影响。
然而,此种行为将被视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评估夫妻情感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亦会成为法院在裁决财产分割问题时所必须加以审慎权衡的关键要素。在处理离婚事宜的过程中,夫妻各方需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必须得到公平公正的划分。若某一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纯属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由于个人的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引发,则这部分债务不应当由另一方承担。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时,法院需要深入分析这笔债务是否确实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者是为了家庭共同的生产经营而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