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涉嫌犯案而取得监管并等候审判之被告人,倘若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或情形违背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是警方或检方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以及进一步的证据,那么该被告人有可能会面临再次被捕的风险。
然而,关于重新逮捕的具体时间,并无固定的标准可循,而是取决于案件的进展状况及具体的实际情况。通常而言,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应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或者是案件形势发生变化,需对被告人进行逮捕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做出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