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及到合同欺诈罪的案件自身而言,其立案的具体日期并未设定明确固定不变的规则范围。通常情况下,当接收到相关检举或报告后,公安机构会首先进行深入详细的审查工作,假如他们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明确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同时又属于公安机构自身的管辖权范围之内,那么公安机构将会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经过审查,公安机构认为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其显著程度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亦或是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构将会决定不予立案,并且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者或控告人。倘若举报者或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