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分居并非诉讼离婚的必然前置条件,任何时候均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基于情感不合导致的连续两年以上的分居生活,且在经过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之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利批准离婚申请。
然而,要想证明分居的真实性以及其原因是由于感情不和所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租赁合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