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相似程度的判断乃是一项复杂且全面考虑的工作。在这种评价过程中,我们往往会从多个角度来比较两个商标,如它们的包装设计、语音及含义等等。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在相关公众面前展示或提及这两个商标时,他们有很高的可能性产生一些误解或者迷惑,那么我们便可以依据这些情况认为这两个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例如,当两个商标的主要元素完全相同或者非常接近,并且它们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也十分类似,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它们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