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恶意透支罪通常指持有信用卡的个人或团体,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越信用卡发行机构所设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行两次催促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此类行为已构成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明知自身无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或者在透支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