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变更抚养权的过程中,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若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由,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变更抚养权之权益。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例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如因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人身伤害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又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抑或是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等等。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能够以平等、互谅的态度达成共识,决定变更抚养权,这无疑是最为顺利且高效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