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条件满足的情形之下,职务犯罪者将有可能获得减刑惩罚。
然而,针对此类罪犯的减刑措施,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与控制。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立功表现,则可考虑给予其适当的减刑。
然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来说,他们在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只有在满足适当的减刑条件且实际执行三年以上才能再次提出减刑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