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经历时长达四个多年头的分居生活,一审中获得了极大可能的离婚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分居往往被认定为夫妻感情产生重大裂痕的显著特征之一。
然而,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核心依据并非仅仅是分居时间的长短,而是需要全面评估并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在此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量诸多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夫妻双方是否仍具备重归于好的可能性、是否涉及到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