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据此规定,对颁证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可取得相应证照或有关事项登记、审批的条件: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已符合取得相应证照或有关事项登记、审批的条件;
(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这里的许可证和执照并不仅仅指带有“许可证”和“执照”字样的证书,而是指一切带有权利许可性质的证书,例如律师资格证、烟草专卖证以及本案中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包括颁发或者不颁发的作为,也包括不予答复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