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审判过程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所引发的纷争,其本身并不妨碍婚姻关系的最终裁决。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裁决,核心要义在于考察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倘若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例如存在诸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双方长期存在分居且达到两年以上等情节时,那么法院便会依法作出离婚的判决。
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议问题,则会在离婚判决书中得到一并解决。在决定抚养权归属的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衡量孩子的实际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始终坚持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