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因子女抚养权被判归女子所有,故而该女子有权决定是否为子女进行姓名变更。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首先得到生身父亲的认可许可。一旦生身父亲对此表达异议,未经其许可便贸然改变子女的姓名构成侵权行为。为了确保孩子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权益,对于更名事宜,应该倾听、尊重并理解孩子的个人意愿和情感需求,努力降低甚至消除对他们的潜在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