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当事人依然具备通过合理途径申请改变未成年子女抚养状况的权利。倘若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实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那一方,在教育和照顾方面表现出诸多不宜担任监护职责的问题,例如身患严重疾病、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对子女实施虐待行为等等,又或是考虑到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其本人意愿倾向于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亦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与实际能力,那么便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