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是否能够获得判决离婚的问题,并无明确且统一的时间准则作为依据,其主要决定因素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通常情况下,若在首次起诉离婚未能获得判决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度提出诉讼请求,那么法院理应予以批准离婚。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例如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双方是否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