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在未超出银行指定额度或逾期时间的情况下,从信用卡中提取大笔金额,且经过发卡银行发出的两封催缴通知书后的第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欠款的行为。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内,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无节制地消耗和浪费透支的资金,导致无法如期偿还;在透支之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追讨;将透支的资金抽离、转移至其他账户,隐藏个人财产,试图逃避债务;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