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离婚之后,他们所面临的共同债务问题原则上应该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然而,一旦涉及到债务的分摊方式,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那么债务的分配方案便可根据协商的结果予以实施。但是,若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通常会依据债务的性质、用途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例如,若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那么配偶双方理应平等地分担这部分负担。
然而,对于那些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这些债务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策而产生的,那么这些债务同样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