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持续期间内,依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双方对债务的负担原则上应由双方共同负责。但是,如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乃是一方在未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前提下,独自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那么另一方将无需对此类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举证证实此笔债务确实被用于配偶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在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从而排除适用上述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