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夫妻双方中若有一方反对离婚时,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时的主要依据在于夫妇之间的情感联系是否已经被彻底破坏。倘若起诉者所提出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实这一点,那么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存在诸如重婚行为、与第三人长期共同生活、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存在赌博或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次教育仍未改正、以及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情况,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