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乃是至关重要的基本前提。
其次,若建筑物已经圆满完工并经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抑或虽然尚未完全竣工但发包方已擅自开始对其进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项亦有可能获得优先偿还的待遇。
此外,倘若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付款期限已然届满,然而发包方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此乃另一项关键性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