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负债问题,在离婚之后,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去承担相应责任,这取决于众多因素的综合考量。若此种负债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例如那些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即便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另一方仍然需要对这些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倘若能够证实该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出了这个范围所负担的,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则无需对此类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