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居住用房的征迁补偿事项,其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针对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这部分补偿金额将参照同类型房地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
其次,由于征迁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三,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亦需给予适当的补偿;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对被征收房屋内部装饰装修价值及机器设备等相关资产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房屋性质等多种因素而产生变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