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偷税漏税有可能构成逃税罪行。若纳税人通过欺诈掩盖等手段,对应当如实申报的税收进行虚报或不向税务部门申报,以此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且在此过程中所欠缴的税额较大,占当期应纳税总额达百分之十及以上者,将被视为逃税罪。此举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对于初次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如能及时补缴所欠的应纳税款,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可以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该纳税人在过去五年之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则不属于上述豁免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