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及到的借贷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详细的区分,以判定其究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通负责支出,亦或是某一方应当独自负担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当借款被用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购置生活必需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等,那么这些借款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然而,若借款是由其中一方因个人赌博、奢侈消费等行为而产生,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笔借款往往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仅由借款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