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内,抵押人拥有对其所持有的其他抵押物品变卖的权利,然而须确保此种行为不会对抵押权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若抵押人的变卖举动有可能阻碍或降低抵押权的最终实现,那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变卖所得的全部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该等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