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考察债务是否经过了夫妇双方的签名同意或者在事发之后得到了一致的确认;
其次,要针对债务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以判定其是否应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的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中,抑或是依据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而创造出来。若该债务源自某一方为满足自身不合理消费需求,如参与赌博、染上吸毒恶习之类行为,亦或者在不告知另一方并使之无法从中获益的前提下,擅自举债用于个人事务处理,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并不被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