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全措施中,主要涉及到两种代理权的行使:即债权人的代理权与债权人的撤回权。债权人的代理权,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立,通常情况下,若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至于债权人的撤回权,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减少其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