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投标人拥有请求返还其所缴纳之投标保证金额度的法定权利。倘若中标者未能成功获得合同,而此结果并非由投标人本身的过失所导致,例如投标人并未触犯任何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那么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理应得到全额退回。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确保了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