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共有之财物得以竞拍且须用于清偿特定个人之债务时,首要之事为必须确认此项债务确系个人性质,而非夫妻共同所承担之义务。
其次,夫妇二人需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共有的财产作为抵押品。在进行抵押手续之时,应向相应的抵押登记机构提交夫妻二人间的身份证明文件、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财产所有权证明等资料,并且明确阐述抵押的具体范围及用途。
此外,还需对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以保证抵押金额在合理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