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践中,当劳动者遭受骨折类工伤并经相关机构进行了司法认定之后,倘若其伤势状况已经相对稳定,便可向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又称伤亡程度的鉴定)。通常而言,该期限确立在受创后接受妥善治疗期间,并且应当发生在停止工作、领取停工或留职津贴满期之时(一般情况下,此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然而,具体的鉴定时间仍需依据您个人的康复进展以及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