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累积的债务问题,在面临离婚这一情况时应当依据传统的夫妻共有的资产原则进行善后处理。例如,倘若这些债务是由其中一方以个体身份在外部环境中形成的,并且这些债务明确地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性运营活动或者是建立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那么这些债务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债务。在离婚之后,双方有权利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这些债务;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通常会根据债务的性质、形成的原因以及双方在这个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