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公证是具有司法效力的,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公证是具有司法效力的,
二、夫妻债务离婚是否需要公证
夫妻债务离婚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如果需要公证的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4、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很多夫妻的债务在离婚时都不能十分清晰的认定,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少人会想直接在有债务之后就进行公证,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公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减少很多在债务认定方面会存在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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