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公证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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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公证是具有司法效力的,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1、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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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公证有效吗?

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公证是具有司法效力的,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公证是具有司法效力的,

二、夫妻债务离婚是否需要公证

夫妻债务离婚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如果需要公证的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4、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很多夫妻的债务在离婚时都不能十分清晰的认定,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少人会想直接在有债务之后就进行公证,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公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减少很多在债务认定方面会存在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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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签署抚养权方面协议的。只要签署过程合法、内容符合要求,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方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抚养权,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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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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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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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签署抚养权方面协议的。只要签署过程合法、内容符合要求,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方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抚养权,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
我跟前夫已于14年离婚,后被起诉追讨14年以前的债务,法院审判为夫妻共同债务,我负连带责任,16年归于我名下的唯一一套房子被法院拍卖清偿,案子终结。今年7月债权人以房子不足以偿还他的债务为由(此案本金48.5万,加审判期间罚款的利息,款项已达76万余元,房子清偿后尚有26万多没还,法院将案子结案),今年7月债权人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还款,将我全部账号冻结,包括工资账号,唯一生活来源中断,我尚有一7岁小孩要独自抚养,请问我现在要如何做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债务一般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付债务。从实践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家庭生活日常开支,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等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付的债务,实际上由夫妻共同经营或其盈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6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付债务等;
7、因双方共同生活所付其他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
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价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抚养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措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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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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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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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纠纷,希望可以帮忙。
[律师回复] 有责任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参考资料来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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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
1、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2、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3、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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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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