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逃税漏税行为,若满足特定条件且未在五年内被有关部门察觉到,则可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那些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情况,即使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法律责任的追诉期也将延长至十年。值得关注的是,若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追缴通知后,该纳税人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以及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便可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纳税人在过去的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上述规定并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