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国家依法征用养殖场时,通常需要对所涉土地、各种养殖场建筑结构、养殖所需的适用器械与设备、存栏中的各类家畜禽类以及因停产停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且合理的赔偿。其中,关于土地的补偿部分,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地面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三个方面。对于养殖场内的各种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将依据其实际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至于存栏中的各类家畜禽类,则会根据其品种、数量以及市场价格等多重因素来决定相应的补偿额度。
最后,关于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这部分的补偿金额将会根据养殖场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多种因素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