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以制造和贩卖假货、次品等为业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其具体的法律惩罚措施,主要依据他们的售出总额而定。例如,销售额在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但不足200,000元的这类犯法分子,则将被判处两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面临着支付相当于售出金额50%到20%之间的罚金判决;而那些售出总额超过了人民币200,000元却仍然不及500,000元的,则需接受两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样需要支付相当于售出金额50%到20%之间的罚金。至于售出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00元以上但仍未达到2,000,000元的罪犯,他们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支付相当于售出金额50%到20%之间的罚金。
最后,如果售出总额超过了人民币2,000,000元,那么这些罪犯将会被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当于售出金额50%到20%之间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