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需要对跨地域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拘传时,执行人员应手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及个人工作证件,与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沟通。协作地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将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引导至本市或县内的特定场所进行审讯,或者到嫌犯的居住地进行审讯。
2.对于跨地域的拘留和逮捕行为,执行人员同样需持有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以及个人工作证件,与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取得紧密联系。在此过程中,协作地的公安机关应对执行人员提供全力协助。
3.若需要委托外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或逮捕事宜,则须向其发送正式的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等文件。已经被确认为拘留或逮捕对象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公布其具体身份以及拘留证或逮捕证等信息。当地的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网上逃犯,应当立即采取行动,组织实施抓捕行动。当协作地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嫌犯之后,应立即与其委托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告知相关进展。委托地的公安机关应指派至少两名以上的人员携带相应的法律文书前往目的地提解相关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