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规定详细描述了跨区域执行相关任务时应遵循的具体步骤:
1.当执行人员需要对身份不明或远离原籍的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传唤或拘传时,他们必须持有相关的合法文件,如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等,并与合作伙伴当地的县级或以上公安局取得密切联络。在此情况下,后者应热情予以配合,根据要求将罪犯传唤至本市、本县设立的特定地点进行质询,或者直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场所开展必要的讯问活动。
2.若要在国界之外执行拘留或逮捕行动,执行人员则需出示相应的裁决决定书,包括拘留证和逮捕证,以此作为依据,并与合作伙伴当地的县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合作方应当派出专人提供协助使行动得以顺利进行。
3.如果希望委托外地公安部门行使类似拘留和逮捕权,那么必须向受托方移交以上所述的所有合法文件,包括拘留证、逮捕证和办案协作函件。同时,还可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共享关于在逃犯的相关信息,以及裁决决定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而,各地区公安机构在发现各地逃犯后,必须紧急采取措施对其进行追捕。当合作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应立即将这一结果通报给受托方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保证程序合规性,受托方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携带相关法律文件赶赴现场,提解过程中至少应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