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程序尚未有终局性的裁定确认合同效力之前,各方当事人仍然负有按照原合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责務。
然而,一旦人民法院做出明确判定合同無效,則双方不必履行该合同。
然而,在維護司法適法性與公正性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在法律程序中的某段時期內,或可免除此類相關義務:即存在無法定或事實上的可能來履行該義務;當且僅當履行數量之金額遠超過所能承擔的費用;以及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收到債權人親自要求履行責任的要求等諸多因素考慮。假设存在在子公司中試圖不履行合約或債務的情形,並不能以直接告訴母公司為替代解決辦法。這是因為子公司與母公司本就是兩個独立的法人組織體,子公司應自行承担起全部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