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做法是可行的。
如若当事人所持有的户口簿以及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及“出生日期”等关键性资料内容存在差异的话,婚姻登记机构有义务向当事人明确指出在执行相关项目的变更并完成必要证簿的换领手续后方可再次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事宜。
然而,如果户口簿与身份证上除上述三项外的其他资料内容出现不吻合情况时,婚姻登记机构仍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业务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