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某些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追责时,倘若其已经潜逃,公安执法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尽可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力求将其捉拿归案。若有当事人被公安机关纳入通缉名单,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均应尽速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如经查证其并无罪行,亦可通过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公安部门尽早解除对其实施的通缉措施,使其重获人身自由;若证实其确实已经触犯法律,当事人同样可为自我辩护寻求从宽处理或者减轻惩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