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伤鉴定的结果,实际上它并没有时效性这一说法。
然而,提出工伤认定以及劳动力能力鉴定却存在着相应的时限要求。通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负责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起便开始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作,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这一职责的话,那么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等代表便有权在接下来的1年之内启动相关申请程序。而对于劳动力能力鉴定方面,通常建议在受伤人员的伤势相对于稳定之后再行开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